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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严惩八种医闹行为或担刑责[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23 01:21:31 阅读: 来源:放料阀厂家

闽南网6月2日讯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下月起施行,明令禁止了8类医闹行为,并明确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患方的权利和责任。《办法》指出,医疗纠纷有四种解决途径:一、自行协商和解;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其中,若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关键词一:政府部门

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我省将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办法》提出,各市、县(区)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日常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和人员补贴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医调委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医调委应坚持专职兼职结合,从医学、法学、心理学等专业人员中选聘人民调解员,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库。医调委收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记者注意到,《办法》也对县级以上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例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二级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巡逻必到点,有条件的可以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

关键词二:医疗机构

配专职人员接受患方投诉

《办法》对医疗机构的规定,从“预防”上着力,提出应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置制度,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中的职责,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定期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

建立健全医患协商沟通机制方面,《办法》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在医疗机构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调委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关键词三:医患权责

患方可复印部分病历资料

《办法》明确,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接受患方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患者权利方面,《办法》明确,患方有权查阅、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客观记录诊疗活动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在场,并加盖证明。

不过,病程记录、病例讨论、会诊意见等主观分析病历资料不属于患方可复印或者复制范畴。此外,患方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家属应立即将遗体移送太平间,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遗体存放太平间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八种“医闹”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三、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遗体,影响医疗秩序;

四、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五、公然侮辱、谩骂、诋毁、恐吓医务工作人员;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七、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医疗机构怎么办

一、听取患方意见,向其告知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方法和程序,回答相关咨询和疑问,引导其依法解决纠纷;

二、告知病历复印、封存的有关规定;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告知有关尸体处置的规定;

四、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诊,并将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

五、需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措施,并迅速向所在地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告知医调委;

六、配合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和医调委做好调查取证和纠纷处理工作。

●公安机关怎么办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甄别现场闹事人员身份,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

三、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等扰乱医疗秩序的,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

五、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处置医闹不力追责

《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医疗纠纷激化,引发重大案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干预协商、调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都记者 李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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